成都东软学院 实验室技术安全和卫生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2日      阅读:161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学院负责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领导是实验室技术安全和卫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负责老师是本室技术安全和卫生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 每个实验室应设有一名兼职安全和卫生监管员(简称安监员),一般由实验室负责老师出任或由实验实训中心指定,具体负责本室与安全和卫生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安监员有权纠正本室有碍安全和卫生的行为。

第三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工作场所,不允许堆放私人物品或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实验室应保持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严禁阻挡安全通道。

第四条 实验室对领取的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要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健全内部使用制度,不得乱扔乱放。

第五条 使用可燃性或助燃性气体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储气钢瓶(罐)要按性质分开放置,不得靠近明火、热源。

第六条 实验室必须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边不得堆放杂物。

第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禁止超负荷用电。电源、电闸下方不得放置易燃物品和杂物。

第八条 严禁使用各类未报备的电加热器具(电炉、取暖器、热得快等等),擅自使用者,按《成都东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东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处罚。实验必须使用的电加热器具,应放置在阻燃基座上,周围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

第九条 对国家规定必须具备上岗资质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由本室承担的实验和科研项目,凡不宜公开的实验步骤、数据、测试结果等,一律不得泄漏。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卫生、环保的有关规定。由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准随意拆改仪器设备,确需拆改时,必须报请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对危害性或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指导老师不得离开现场,必须全过程监督学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和所属保管室,不得随意引入与本室无关人员在室内进行其它活动,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需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经常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下班前要清理室内有碍安全的杂物,认真检查室内水、电、气源开关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完好。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而造成安全、卫生责任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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